前言: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更是经营主体行稳致远的“通行证”。2026年以来,信阳两级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创新适用“惩戒有度、修复有路”的信用治理机制,坚持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激励并举,以惩戒的刚性之力,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以修复的柔性之策,让“守信者重获新生”。将信用修复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突破口,让诚信履行者“纠错有门、重生有路”。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劳务费信用惩戒预警案
基本案情 10名农民工从事工程安装工作,完工后某建筑公司拖欠劳务费迟迟未付。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筑公司需向10名农民工支付30余万元劳务费。因该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公司均在外地,执行工作面临“人难找、物难查、面难见”的“三难”困境。法院坚持线上查控与线下调查相结合,依托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线索进行全面查询,依法采取控制性措施。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涉企失信惩戒坚持分级分类、精准适用,依法给予一定宽限期,暂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次向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讲清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律后果:其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受到联合信用惩戒,企业信誉和经营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在信用惩戒的威慑和法院的持续督促下,该公司主动履行30余万元劳务费。案款发放到位后,10名农民工跨越1000余公里向法院寄来饱含着群众对法院倾力护“薪” 感谢的信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民工工资民生执行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以涉企失信分级分类和审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主动履行。一方面,法院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执行重点,依法查控财产、强化威慑;另一方面,对涉企失信惩戒坚持比例原则,区分情形、精准适用,以失信预警督促企业主动履行,对有主动履行预期的企业审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避免过度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本案实现了保障民生权益与护航企业经营的有机统一,彰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鲜明导向。
案例二:王某与陈某拖欠贷款纠纷信用修复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拖欠的贷款9万余元。因陈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陈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陈某未依法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陈某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约履行完毕,法院依法屏蔽其失信信息。后陈某因申请贷款受阻,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失信信息已依法屏蔽,遂依法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其修复因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受的信用影响。此举既解其燃眉之急,也使其真切感受到失信有代价、纠错有出路。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建立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证明的衔接机制。通过信用惩戒,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体现失信惩戒制度的威慑力和法律权威;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主动纠错后,法院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为其恢复正常金融信贷和经济社会活动提供通道。既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体现“惩戒与激励并重、失信可惩、守信可复”的司法导向。
案例三:李某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信用修复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需偿还李某借款6500元。因黄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立案执行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黄某未依法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黄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黄某因个人经营周转、生活规划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因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记录,被金融机构直接拒贷,经营和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方才真切体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沉重代价。黄某转变消极对抗态度,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诚恳表达履行债务意愿,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并屏蔽其失信信息。法院把握契机,耐心开展释法明理,细致讲解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主动全额履行债务后可依法解除信用惩戒、修复信用。在法治教育和积极引导下,黄某多方筹措资金,一次性凑齐全部案款,足额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干警核实案款全额到账后,第一时间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依法解除对黄某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屏蔽其失信信息,助力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及金融信贷资格。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联合信用惩戒的金融约束倒逼履行,并在履行后积极进行信用修复。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在金融贷款等活动中受到刚性约束,切身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终主动全额履行。法院在案款到账后第一时间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屏蔽失信信息,帮助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金融信贷资格。真切地反映失信联合惩戒的司法实效,传递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失信必将付出代价、履行后可依法修复的鲜明态度。
案例四:赵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返还赵某借款80000元,分三期履行完毕。因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暂时经济困难,请求先行偿还3万元,余款于次月月底前履行。在支付3万元后,张某未遵守承诺,且变更联系方式,企图规避执行。法院多次查找未果,遂依法在媒体平台公开发布《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对其进行失信预警,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慑于信用惩戒压力,也担心个人信誉受损,主动将剩余5万元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发挥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机制(以下简称预纳失警示机制)的“缓冲带”功能,实现强制与善意的有机统一。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失联规避执行,法院未直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是依法启动预纳失警示机制,通过事先告知、信用预警,给予其主动纠错、自行履行的机会。张某慑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全额履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本案既体现执行的强制力度,又彰显司法的善意文明,促使被执行人从“要我还钱”向“我要还钱”转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五:赵某与黄某民间借贷履行承诺信用修复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需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60万余元。因黄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立案执行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黄某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黄某主动联系法院,询问解除惩戒办法。法院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给予合理筹款期限后,黄某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提交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领取部分执行款后,对黄某的现实困难和还款诚意表示理解,同意其还款计划,并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屏蔽其失信信息。法院依法审查后,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屏蔽失信信息,案件得以实质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信用惩戒促执行和解,以谦抑适度实现权利保护与发展权益兼顾。信用惩戒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督促履行。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制定还款计划,作出履行承诺,取得申请执行人理解,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屏蔽失信信息,实现执行强制措施谦抑、有度适用,兼顾申请执行人权利保护与被执行人基本发展权益,体现“以约束促履行、以修复促和谐”的执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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