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常见种类: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严禁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包括:法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
加强对跨境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监管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包括:虚拟货币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虚拟货币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责任
违规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风险提示
警惕宣称“稳赚不赔”“高额利息”的虚拟货币投资产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守好“钱袋子”。
不参与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投资、“挖矿”等活动。
不加入推广虚拟货币活动的社群,不点击含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网址或下载相关APP。
不出借、出租银行卡、支付账户,不按他人指示买卖虚拟货币“过账”,不做“车手”“币商”“U商”。
发现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线索,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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