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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法院

守护农民成果


本报讯(张磊)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提高警惕、远离涉粮非法集资陷阱,切实守护好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成果,筑牢粮食安全防线。

被告人罗某、蒋某等三人共同成立一家精米厂,从事大米收购、精米加工及销售等经营活动。其中,罗某负责该厂日常经营,蒋某负责稻谷收购、验谷和记账。因该厂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持生产经营,三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情况下,以精米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夫妻、父子或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欠条,或将售粮款转为借款并约定利息等手段,先后向周边售粮农民、粮贩,以及其他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该院审理认为,罗某、蒋某等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罗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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