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宣萱)日前,光山县人民法院文殊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同村村民。因生意需要,刘某乙向刘某甲借款3万元,刘某甲足额交付借款后,刘某乙出具借条一份。时隔多年后,双方对该笔借款产生分歧,刘某甲遂将刘某乙及其妻子诉至法院。刘某甲主张,该笔借款用于刘某乙家庭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某乙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刘某乙向法庭提供了2017年1月向刘某甲转账3万元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已完成“偿还借款”的初步举证义务。刘某甲虽主张该笔转账没有备注并非结清本案欠款,但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承办法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刘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在刘某乙没有明确表示自愿替案外人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将案涉转账款项认定为代偿款项。据此,文殊人民法庭驳回了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刘某乙将一面写着“尽职尽责为民解忧 秉公执法公正高效”的锦旗送到文殊人民法庭,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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