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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油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培育

第三章 生产加工

第四章 科技创新与品牌建设

第五章 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茶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服务、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油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油茶产业发展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抓好种质资源保护、基地建设、技术推广等核心任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以及供销、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油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品牌推介、合作交流、权益维护等服务。

第二章 种植培育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科学规划油茶种植区域,合理拓展油茶种植空间。

支持利用低效茶园、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松材线虫病疫区采伐迹地等各类适宜的非耕地国土资源,结合退耕还林地林分结构调整、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等措施种植或者改培油茶。

鼓励、支持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空闲地种植油茶。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油茶种植者科学开展低产低效油茶林的改造,加大对油茶种植基地的作业道、供电、灌溉、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种质资源保护,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支持建设油茶种质资源库,开展油茶良种选育、区域试验和示范推广工作,筛选优良品种。支持油茶良种采穗圃、繁育基地建设,保障良种供应能力。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种苗生产监管。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油茶种苗的质量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条 坚持良种良法,建设高标准油茶种植基地。按照良种配置、栽植密度、抚育管护、水肥一体化灌溉、病虫害绿色防控等高产稳产技术标准,完善油茶基地配套设施,改善油茶生产作业条件,增强抗旱、稳产能力。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油茶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油茶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控制油茶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鼓励引导油茶生产经营者采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防治油茶病虫害。

鼓励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预警算法建立油茶种植区域专属油茶林病虫害识别模型,精准识别油茶园病虫害。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油茶品种特性和气象条件,发布不同油茶品种最佳采收时间,维护采摘秩序,做好宣传引导,避免提前采收,保障果实出油率和品质。

第三章 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 茶油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茶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其生产的茶油产品标识上如实标注加工工艺和茶油品质等级,不得以浸出工艺加工生产的茶油冒充压榨工艺生产的茶油。

第十四条 由其他品种植物油脂与山茶油勾兑的食用植物油,不得以“纯山茶油”“纯茶油”作为产品名称。采用两种及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第十五条 支持油茶加工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提升鲜果、茶籽预处理能力,通过合理规划鲜果、茶籽预处理场地设施和加工工序,降低运输和生产成本。鼓励引导企业采用低温压榨制油等加工工艺,保留茶油原有香味和微量元素等营养成分。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茶油加工小作坊通过升级改造、设备更新、企业合并,改善生产条件,提升卫生管理、生产控制、产品检验等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以油茶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企业为主体,建设油茶果储运初加工基地、茶籽仓储中心,配建油茶果(籽)烘干、脱壳、筛选等预处理和仓储、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就地就近加工转化,提升转化效率,降低物流运转成本。

第十八条 茶油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茶油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从种植、采收、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茶油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四章 科技创新与品牌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油茶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通过产学研用对接等方式,开展古油茶树保护利用、良种选育、高效栽培、病虫害防治、林下经济、精深加工、剩余物利用、机械装备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油茶科技推广体系,通过技术培训、现场指导、专家解答等方式,推广油茶优良品种、栽培管理和生产加工技术。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油茶产业人才激励政策,加强油茶种植、加工、研发、营销、管理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大乡土人才培养和使用力度。

支持市内高等院校开设油茶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油茶精深加工技术研发,开发加工油茶食品、药品、保健品、生活用品等衍生品,提高油茶附加值。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阳山茶油”品牌建设、宣传推广,提升“信阳山茶油”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茶油产品、品牌、文化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山茶油生产经营者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扩大“信阳山茶油”品牌的影响力。鼓励和支持茶油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优化出口支持政策,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海外专利申请,开拓国际高端市场。

第五章 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油茶林下经济,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循环发展的原则,科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及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信阳菜产业优势,开展茶油健康养生功能的研究,鼓励餐饮经营者将茶油作为烹饪食材,支持融入信阳菜产业链。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茶文化挖掘、传承与传播,支持建设油茶文化公园、展示馆、体验馆等文化展示载体,鼓励开展油茶文化、科普教育等活动。

支持油茶生产经营者开发融合业态产品,开展观光、采摘、研学、康养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支持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支持油茶生产重点县建设高标准油茶种植基地和三产融合产业园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油茶种植、加工、储存、运输等相关标准体系,加强油茶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提高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全产业链质量提升。鼓励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茶油产品质量检测与认证中心,开展第三方检测服务。

油茶行业协会应当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团体质量标准,规范油茶生产经营秩序。鼓励、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良种繁育、高产示范、精深加工、品牌建设、科技研发、产业融合等环节的建设和提升。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促进油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油茶种植自然灾害保险、加工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价格波动保险等险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各类油茶经营主体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构建油茶育苗、种植、采摘、加工、流通等全链条监管体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未经审定的油茶品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苗生产销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茶油加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加工工艺、产品成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盗窃、哄抢油茶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油茶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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