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芮苏晓)近日,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年3月,安某公司与杭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安某公司向杭某公司供应钢材。2024年8月,双方对账确认总货款为126万余元。起初,杭某公司陆续支付了105万元,但剩余的21万余元却一拖再拖,迟迟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安某公司将杭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杭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手续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杭某公司通过某交易平台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9.4万余元货款、违约金及5775元手续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安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二是双方是否就付款方式由电汇变更为某交易平台达成合意;三是原告安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否调整;四是被告杭某公司关于逾期交货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杭某公司支付安某公司货款94906.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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