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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杆人民法庭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本报讯(王宁)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费纠纷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小张(化名)与小丽(化名)在外地务工时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两人共同生育一女小美(化名)。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二人结束同居关系后,小美一直随母亲小丽在某市生活,现就读于当地某小学。

2025年,小丽代理小美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从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美年满18周岁。诉讼中,小张辩称其愿意抚养小美,认为小丽已与他人结婚,且自身经济条件更优,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拒付抚养费。

楠杆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立即开展细致调查审理工作。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小美系其母亲小丽与小张在同居期间所生,在小丽与小张分开后,小美一直由其母亲小丽抚养,故小美有要求其父亲小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小美要求被告自2026年1月起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小美主张被告应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因其未向法院提交小张收入情况的证据,根据小张自认的月收入情况及小美所生活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法庭酌定小张每月给付小美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美年满18周岁时止。

最终,法院判令小张自2026年1月起每月向小美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并一次性付清2026年前3个月抚养费共计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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