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旻昱)近日,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坏他人祖坟侵权案。
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与余某丁系同村村民。清明节前后,被告余某丁将原告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祖父母坟墓的墓碑破坏,并在坟头埋入桃木桩、洒入雄黄粉。在本地民间习俗中,此举严重伤害了原告对先人的追思之情,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原告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对被告余某丁因破坏、污损坟墓处以行政拘留9日。后因被告拒绝赔偿相关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修缮墓碑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财产权和人格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被告故意损坏原告祖坟墓碑,并在坟头插桃木桩、洒雄黄粉,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坟墓作为安葬逝者的特定场所,受公序良俗与财产权益双重保护。被告行为不仅损害原告财产利益,更以民间负面寓意方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修缮费用,原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系恢复原状的必要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修缮墓碑费用836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祖坟承载后人追思情感,被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严重伤害原告情感,造成明显精神痛苦,结合侵权情节、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已受行政处罚等因素,酌定支持5000元。关于误工费、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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