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任永荣)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逾期支付电子设备租金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通过某线上租赁平台与C租赁公司签订《手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租赁一部原价8999元的苹果手机,租期12个月,月租金850元,应于每月8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或因承租人失联导致出租方无法联系的,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李某需支付买断款。协议中载明了李某的户籍地址及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后,C公司依约交付手机,李某仅支付首月租金,此后未再继续付款。C公司多次拨打其电话,发现已停机。因无法联系李某,C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买断款8350元及逾期违约金和相应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根据C公司提供的信息尝试联系李某,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承办法官注意到协议中登记有李某的户籍地址,遂驱车前往其所在村委会,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找到李某的家人。起初李某的父母心存疑虑,承办法官向其耐心解释,讲明事情经过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李某父母的劝说下,李某同意出庭应诉。
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向李某释明该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其逾期未付租金并失联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买断款支付义务。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5个月内,分3期向C公司支付买断款;C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主张。
“感谢法官没有让我继续‘躲’下去,也感谢租赁公司愿意宽限,我一定按时履行义务。”李某签收调解书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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