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欣)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由网络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几年前,息县某公司从A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随后,息县某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分包给了王某。工程施工中双方发生争议,王某便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称息县某公司在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息县某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进行了审理,息县某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据,说明案涉项目不存在质量问题。王某则未提供相关确实证据。因调解未果,承办法官依法做出判决,判令王某立即停止发布、删除侵害息县某公司名誉权的网络视频,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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