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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当亦担责


□瓮诗佳

“我的车停在那里没动,他撞上来了,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这是在划责及调解中,被撞车主发出的疑问。近日,息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当事人因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而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某日凌晨时分,张三(化名)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因光线较暗、操作不当撞到了李四(化名)停在路边的小型客车。事故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三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三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三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李四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经双方同意,息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李四称其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最终,经协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划责赔偿张三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只有一个当事人和一辆没有驾驶员的车辆,车主也要为此承担责任吗?答案是需要。车辆不是只有在驾驶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四车辆不当停放是导致张三受伤的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车辆停放应当做到安全、合法、合规,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停放,临时停车也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车主因路边随意停车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了不小的损失,生活中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仅可能妨碍通行,也可能会给其他车辆或行人造成视线遮挡,致人受伤。

法官提醒,文明停车,方便你我他,车辆停放在停车区,就是停放在生命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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