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阳
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电商平台作出“仅退款”处理后,商家能否要求消费者返还商品?
近日,小王(化名)在某电商平台网店下单购买一双鞋类商品。收到货物后,小王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随后,网店负责人要求小王退回商品遭拒,网店负责人遂将小王起诉至法院。
网店负责人认为,作为小本经营商家,长期因部分消费者恶意退货行为饱受困扰,严重影响到店铺经营发展。此案中,其与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依照约定交付了商品,被告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商品依旧无法退回,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75.36元,并赔偿因被告不当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共计2320元。
小王辩称,这双鞋类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同意全额退款”系电商平台自动介入,出于对电商平台信任以及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的需要,才出现“仅退款”行为。目前涉案货物已被其丢弃,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表示对涉案商品不满意,双方协商中被告同意退款退货,因此原告、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网络购物合同已经解除。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收到退款75.36元,但被告称货物已被其丢弃,并未将涉案商品退还给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合同解除后退货义务,导致原告既未得到货款亦未能收回货物,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5.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要求赔偿的快递费、材料打印费、户籍调查费、误工费、店铺损失费等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的律师咨询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未规定强制律师代理,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商家货款75.36元,驳回商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网上购物时,电商平台的介入仅仅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卖家与买家之间的问题,但电商平台并非商品的实际出售人,在获得退款后,买家应当将已经获得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
此案例告诫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买卖双方应当进行有效沟通。消费者在享受“仅退款”“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权益时,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薅羊毛”心态不可取。商家要注重商品品质保障,消费者遇到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时,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电商平台亦应保障买卖双方的平等合法权益,遵守良好市场秩序,避免交易纠纷、维权困难,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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