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庚泰
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灵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4年5月,陈某与信阳某农业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信阳某农业公司向陈某购买货物,同时陈某需为该公司提供相关安装服务。协议签订后,陈某依约开展工作,王某作为该农业公司指定的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全程参与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完工后,王某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进行核算,并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出具欠条。与此同时,信阳某农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包含该笔工程款在内的施工款项全额支付至王某账户。此后,陈某多次向王某催讨欠款,均遭推诿。直至2025年5月,在追款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将信阳某农业公司诉至灵山人民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
灵山人民法庭在审核立案后,通过查阅起诉材料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明确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以及争议焦点等内容。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详细询问了该纠纷中货物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力求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法官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然而,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6月,案件再次开庭。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三方再次进行调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阐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为当事人深入分析诉讼和调解的利弊。
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王某认识到自己在这起纠纷中的过错责任,表示愿意偿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陈某也当庭表示撤诉。至此,这起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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