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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开门杀” 守护你我他


□瓮诗佳

“开门杀”,一种交通危险行为,指的是车上人员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造成碰撞,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

一日,陈某驾车行驶至息县某路段,停车开门时,与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方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故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足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因陈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保险,法庭遂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诉讼费由陈某承担。

法官说法

息县人民法院路口法庭庭长 余岩松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近年来,息县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因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法官提醒,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除驾驶员外乘车人员尽量从右侧下车;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驾驶人应提醒乘车人,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驾乘人员开车门最好采用荷兰式开门法,从而减少视觉盲区,避让车后行人或行车。杜绝“开门杀”,守护你我他。不要让一个“小动作”毁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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