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宣萱)“法官,等我筹一下钱,先别扣我的车。”昨日,一被执行人对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说。
原告小王(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合伙做生意,后小王决定退伙,经双方协商,签订了撤资协议,并约定了撤资款及支付时间。双方约定后,小张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继续支付,小王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小张诉至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张继续支付剩余撤资款。
判决生效后,小张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小王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小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小张未主动申报名下财产,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小王提供的线索,小张名下有一辆宝马车。接到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前往现场,并准备对该车辆采取扣押措施,小张感受到执行的强制性,表示愿意还款。经过筹集,小张筹齐了全部款项,并一次性支付给了小王,案件得以执结。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