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涛 马牧原
张三、李四、王五3人是发小,然而一起酒后交通事故,让这段曾经深厚的友谊卷入了一场纠纷的漩涡,张三将两个好友诉至法院,请求共同饮酒者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张三邀请被告李四、王五晚上共同聚餐饮酒,就餐期间共饮2瓶白酒和几瓶啤酒。就餐结束后,3人到王五经营的便利店喝茶闲聊后各自回家。当天晚上10时左右,原告因驾驶两轮电动车在路口撞到路中间绿化带,致其本人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为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伤后张三接受治疗、康复,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经伤残鉴定,张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所致重度智能障碍,伤残等级为三级。遂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对此,李四和王五认为,他们在就餐过程中无劝酒、灌酒等行为,且就餐结束后,3人又喝茶闲聊至醒酒,也劝告过张三不宜驾车,但张三当时称已醒酒,执意驾车回去才发生交通事故。2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是典型的情谊行为。通常情况下,同饮人并不因参与饮酒行为就互负法律上的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同饮者在共同饮酒中有不当先行行为,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二是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只有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被告对原告存在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且从现场录音录像来看,3人共饮结束后便利店中经历了喝茶、闲聊、醒酒的过程,李四、王五在结束后均善意提醒过原告“不能骑电瓶车就不骑了”。导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处于醉酒状态下的原告不听他人劝阻坚持驾驶电动车回家,2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故被告李四、王五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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