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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纾困局 检察建议护民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纪实

□本报记者 段黎明

“赔偿款已经全部到位了,谢谢检察官,是你们让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3月17日,在固始县南大桥乡谢楼村的一处农家小院里,朱某不停地对来访检察官说,并下意识地想站起来。

“您身体不方便,不要动。”回访的检察官高金凤扶着坐在轮椅上的朱某,嘱咐她注意休息。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丁某某是谢楼村村民,从事木材生意,周某是其临时雇佣的伐树工人。2022年10月25日,周某在谢楼村石槽河边砍伐杨树时,由于树木高大茂密,周某疏于观察,加上操作不规范,大树伐倒后,将在自家菜地拔草的朱某砸伤。

情况紧急,周某立即打电话给丁某某,并拨打120求救。

朱某虽然保住了性命,却造成创伤性截瘫。经鉴定,朱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我丈夫是残疾人,我现在也不能动了,往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呀!”坐在轮椅上的朱某整日以泪洗面。

朱某受伤后,丁某某当天就报了案,固始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周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9月移送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朱某的家庭情况特殊,受理案件后,我们积极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共组织参与调解了6次,终于达成协议。”办案检察官梅煜川告诉记者。

2024年3月5日,在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的多方协调下,周某认罪认罚,一次性赔偿朱某9万元,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我们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村民代表、受害者家属等在周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公开听证,介绍完案情和周某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后,2024年5月27日,我院依法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办案检察官说。

该案刑事程序终结后,检察官认为,朱某系刑事案件被害人,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均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积极为朱某申请司法救助。2024年9月23日,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

因周某是丁某某雇佣的伐树工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8月,朱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固始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2024年8月1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朱某与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年底,17.6万元赔偿金全部打在朱某个人的银行卡上。

“如果起初周某安全意识强、操作规范,悲剧就不会发生。”承办检察官认为,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马虎。

随后,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该案的办理,对近两年来因林业伐木作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进行梳理调研后发现,自202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林区内因砍伐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案件共4件,致死、致伤5人,造成经济损失约80余万元。

2024年9月7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固始县林业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采伐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切实提升其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采伐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同时组织林政稽查人员不定期深入采伐现场,就林木采伐的规范管理进行现场查看,并于2024年10月22日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

记者手记

检护民生化纠纷

□段黎明

检察温度不是嘴里说出来的,而是办案办出来的。

近年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立足“检护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同时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线索,通过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确保检察机关内部履职,形成合力,推动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的有机衔接。

办案中,检察官们凝聚各方力量,实质性化解纠纷,积极与司法局、法院配合协作,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发力,共同解决矛盾,进一步畅通弱势群体维护绿色通道。诉前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诉中协调督促法院依法审理、及时审判,裁判生效后,加强跟进执行监督,督促当事人执行到位,提升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办案质效。

针对案件背后的社会化原因,该院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溯源治理,坚持轻罪案件的“治罪”与“治理”并重,最大限度减少对抗、增进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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