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园园)近日,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某小区业主与原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对管理服务、经营与管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入住期间,小区物业公司变更,由原告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几年后,被告停止交纳物业费,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补缴物业费用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称房屋卫生间地面坡度不符要求,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此产生的修理更换费用;主张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要求退还前期缴纳的物业费,公开公示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小区消防设备维保合同等内容,并返还公共收益款项等。
在审理中,因双方矛盾均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法官分别逐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解答。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案件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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