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符淼)日前,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4年12月的一天,陈某骑着电瓶车在大街小巷来回闲逛,逛至淮滨县某乡镇时,发现一村民家的大门紧锁,便从东侧院墙翻墙进入院内。随后,陈某顺着下水管道攀爬至二楼卧室,在卧室里找到100元现金及古钱币和纪念币34枚。得手后,陈某又窜至一楼卧室盗窃6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次日,陈某将盗取的古钱币和纪念币贩卖,获利220元。
近日,案件移送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产,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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