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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王宁 左强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当感情出现问题时,这些转账就可能变成难以解决的纠葛。那么,这些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呢?

2023年12月,小帅与小美通过某婚恋交友APP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因感情矛盾等原因,双方于2024年8月分手。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小帅多次通过微信向小美转账,其中5笔转账分别备注“订婚礼金”“订婚金”等字样,合计3万元。此外,在日常相处时还有其它转账和消费支出,共计2.7万余元,其中不乏“520”“1314”这类特殊金额。

分手后,小帅以小美严重伤害其感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小美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人民法庭,要求小美返还上述钱款5.7万余元。小美辩称,男方诉求金额有零有整,不符合彩礼形式,且双方虽未结婚登记,但存在断断续续同居,有共同生活的情形,不应退还彩礼。小帅则称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只是出门时偶尔一起住在酒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经审理查明,小帅通过微信向小美转账5笔共计3万元,分别备注“订婚礼金”“订婚金”,系小帅明确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属婚约彩礼范畴。

除上述转账外,小帅的其它花费和向小美其他转账以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均系其在双方交往期间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及必要支出,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符合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习惯,因此小美不必返还。

法官遂结合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交往时间的长短、当地风俗等情况和因素,判决小美返还小帅彩礼款3万元,并驳回小帅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出于爱意而向对方作出转账、购买物品等赠送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正常方式。但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消费观,根据自身经济情况水平量力而行,建议双方在财物的“送与收”上谨慎考虑为好,莫要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追悔莫及,甚至对簿公堂。

如果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对方彩礼,则应做好备注,并留存相应转账记录。面对彩礼问题也要理性对待,弘扬健康、文明、节俭的婚嫁新风,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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