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晓军)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办理的彭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罪法定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获评典型案例。本批次全国仅5件案例入选,该案例是河南省唯一入选案例。
2023年6月,彭某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村73棵生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8.69立方米。公安机关以彭某某、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彭某某等人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未达到“数量较大”的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
2023年9月12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某等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随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认为,彭某某等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彭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5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林茶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彭某某等人进行行政处罚。
县林茶局采纳了检察意见,于2014年1月对彭某某等人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林木2倍的树木146株,并处罚款人民币44880元。彭某某等人接受行政处罚,已补种全部苗木,足额缴纳罚款。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县林茶局日常监督力度不大等问题,依托‘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向县林茶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要求严格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制度,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县林茶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对照检察建议逐项整改。”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张启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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