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符淼)近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马某提起公诉,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4年10月,马某骑三轮电动车窜至某乡镇一农户存放猫爪草种子处,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棍子将门撬开,将受害人存放的猫爪草种子全部盗走。经鉴定,马某盗窃的种子价值约84000元。
日前,淮滨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价值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鉴于马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还被盗财物,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依法适用缓刑。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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