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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重实效


本报讯(左强)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

2024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上线联系,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通话转接服务(俗称“手机口”)。其间,陈某某按照上线的要求,用数据线连接两部手机,一部手机下载“插卡端”APP和“中继”转接APP,另一部手机下载“语音端”APP和“中继”转接APP,在“中继”转接APP中输入上线发送的密码后,由上线远程操控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与接听电话的被害人进行通话,从而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陈某某从中获利1982元。被害人周某接听陈某某提供号码的电话,被诈骗7万余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办法官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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