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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人民法院

审案重质效


本报讯(程捷)日前,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化妆品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小朋(化名)、小明(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小朋、小明共同出资成立达达公司,先后招募多人实施诈骗活动,通过包装微信朋友圈、赠送面膜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谎称带领被害人销售化妆品赚钱,以公司内部价拿货,再高价卖给“优质买家”赚取差价为由,引诱被害人缴纳399元费用获取会员或者代理资格,并购买大量化妆品套盒。然而,“优质买家”由达达公司其他员工扮演,从不购买被害人手中的化妆品。该公司共计诈骗金额50余万元。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朋、小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业绩、获利、退赃退赔及缴纳罚金等情况,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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