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敬敬)日前,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校园意外伤害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某某上完早自习后经过教室外广场时,突然被程某某撞倒。黄某某、程某某均系商城县某中学学生。事发后,黄某某就赔偿问题将程某某等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此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事故,事发时,两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对责任进行划分,原告黄某某应承担40%,被告程某某承担40%,被告某中学承担20%。被告程某某未满18周岁,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替被告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判决被告商城县某中学承担35000元赔付,被告程某某承担69000元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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