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周口、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根据《决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后,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2016年2月20日,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设立,信阳正式进入了“地方立法时间”。
信阳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全市入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数量位于全省前列。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信阳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选择传统村落保护,抢救、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价值,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2016年3月,《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正式启动。2016年9月30日,《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成为信阳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规,在信阳的民主法治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截至目前共制定了14部“小切口”“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据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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