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苏维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监督权,1931年5月18日,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建立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院。工农监察委员会由工农群众在群众大会上选举产生,凡在苏区有公民资格的人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931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工农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下称《条例》)。工农监察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推选9人为主席团,蔡申熙任主席。
《条例》规定,鄂豫皖苏维埃工农监察委员会在组织上是与鄂豫皖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并立的,其职权是:“考察各级苏维埃是否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检查苏维埃中工作人员的官僚腐化及违背苏维埃法令和决议的行为,并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等。从制度上赋予苏区公民监督权,并建立对代表大会负责的监督机关。
在全国各大苏区中,鄂豫皖苏区第一个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开创了民主监督的先河。
(据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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