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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保全 被告“主动”还钱


□张波

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采用诉讼保全方式,促使被告“主动现身”返还原告预付款等费用,成功化解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为此原告商城县某养殖有限公司特向上石桥人民法庭赠送锦旗,对法庭维护企业权益表示感谢。

2013年9月,河南省某饲料有限公司与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饲料成套设备、钢板仓工程加工承揽合同》。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河南省某饲料有限公司提供饲料生产线设备,合同总价款500余万元。当月,河南省某饲料有限公司向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设备款。

2013年10月,河南省某饲料有限公司、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商城县某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河南省某饲料有限公司退出《饲料成套设备、钢板仓工程加工承揽合同》,由原告商城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承受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多次要求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饲料设备,并上门安装,可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迟迟不能按照原告要求发送饲料设备。原告联系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得知,该公司某销售人员早已经离开公司,因此,原合同一直未履行。

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减资,且原股东退出股东会,由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过清算组清算注销后变更为扬州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后扬州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又进行登报注销。由于相关情况均未通知债权人,故原告商城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一纸诉状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告设备款100万元及利息。

上石桥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履行,向原告商城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发放诉讼保全告知书。原告了解后,遂申请诉讼保全。上石桥人民法庭依法对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资金冻结后,被告主动现身,积极联系上石桥人民法庭和原告。

经过法官李立林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商城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设备款及相关费用105万元,并汇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原告撤回对清算组及原股东的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至此,这场持续10多年的合同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上石桥人民法庭负责人 李立林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有关财产的纠纷,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因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债务人试图转移、隐匿财产,存心赖账,造成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作为案件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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