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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本报讯(青青)“贪小便宜吃大亏,以后我绝不会再通过侵犯他人信息贪这个小便宜了。”近日,由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潘某某悔恨地说。

原来,从事电商的潘某某看中网上购物平台会给新用户发放优惠券购物省钱的“商机”,遂想出了购买手机号的方法来牟利。潘某某通过微信群购买千余个实名制手机号码,再使用这些手机号码注册京东账户,领取新用户优惠券及红包,以0.1元到1元不等的优惠价格在某商城购买大米、零食等商品后,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客户,从中获取差价利润共计25394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手机号码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潘某某倒卖商品赚取差价,违法所得25394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该院依法将潘某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潘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光山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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