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珂 尹月
处于孕晚期的一名孕妈妈,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提前分娩婴儿,其所遭受的各项损失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罗山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雷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0月,赵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邓某(孕晚期妇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车祸外伤、外伤后牙齿断裂。在住院期间,邓某经急症剖宫产术分娩一名婴儿。
邓某就交通事故受伤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赵某、A保险公司(交强险)及B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各项损失5.3万余元。肇事方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交强险)及B保险公司(商业险)均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义齿装配费用及分娩产生的医疗费有异议。A保险公司辩称,邓某发生事故后主要损害是牙齿,住院治疗系生产产生的费用,公司仅应对伤者的牙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辩称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仅在该司投保有商业险,而牙齿修复费用为残疾器具费。
王雷在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因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投保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义齿装配费用属于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界定将直接影响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因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法律规定上处于并列关系,故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持也应以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由于邓某牙齿损伤程度未达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故邓某的义齿装配费用应归类为医疗费。
此外,根据医院出具的“主要诊断”等证据,法院认为邓某早产分娩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因果关系,故对邓某的分娩费用予支持。
因此,法官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邓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部分由被告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此后,两家保险公司均按判决赔偿到位。
法官说法
法律不会忽视任何一个因他人过错而承受痛苦的个体。在面对生活中的不可预测与不幸,法律如同一束温暖的光芒,为每个无辜的受害者提供庇护与正义。孕妇作为生活中的“弱者”,因他人过错而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提前分娩,其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
在处理该起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上,法官合理区分正常生产成本与事故直接导致的额外医疗开支,确保赔偿既合理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又兼顾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这是法律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更是对社会公共责任与法律温度的深刻诠释。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当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和情怀,让司法活动有尺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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