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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护城绿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立法综述

□本报记者 王凌云

城市之绿,是一个城市生机活力、品质品位的显著标志。城市的一草一木,总能牵动着人民群众对“城市之美”的最真切感受,不仅是城市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具有净化空气、护佑健康的重要功能。

近年来,信阳市先后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等,城市绿化水平不断提升。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持续巩固提升建设成果、推动解决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2024年,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开展城市绿化立法工作,为加强生态保护、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广集民智 扎实推进

良法才能保证善治。整个立法过程,始终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确保制定出的法规接地气、立得住、真管用。

沿着时间的卷轴去梳理立法脉络,这部法规成长的印记十分清晰。

在前期充分收集资料、学习研究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2024年1月23日、3月22日、3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次召开立法前座谈会,研讨会商相关问题。4月初,立法起草工作专班成立,抽调各相关部门业务骨干,集中力量起草《条例(草案)》初稿。4月上旬,组织调研组赴南阳、洛阳、许昌三市考察学习有益经验。4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随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而形成的《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通过信阳日报和信阳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市直近200家单位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发函征求意见。5月9日,召开由市直相关部门、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经营主体代表、人大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经集思广益、数度修改,6月3日,《条例(草案)》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6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表决通过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们起草专班进行了两次‘闭关’,集中起草、修改草案。翻阅了海量的资料,梳理归纳了数百条意见建议。经常为了一句话、一个表述,大家研究讨论至深夜。”回顾立法过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科科长陈家永感触颇深。

“为更充分广泛地吸纳意见建议,这次立法有几项工作创新。如首次通过信阳人大‘美好指数’线上监督评价平台,向全市五级人大代表和议政代表征集意见;首次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当面听取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首次将《条例(草案)》发送至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重点条款进行专题论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霞介绍,“为严格把关《条例》涉及的技术问题,我们邀请了苏州园林设计院的两名工程师全程参与起草,一审后,起草专班召开了7次研讨会。整个过程共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共计351条,其中有来自全国、省、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99条,真正做到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8月3日,《条例》获全票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此,山水茶都、美丽信阳的“一城之绿”有了法治力量的坚强护航。

立法为民 回应关切

为民立法、立法为民,在这部法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条例》制定过程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十分关注的问题,均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力求达到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

近年来,每到春夏时节,城区居民就深受杨柳飞絮问题的困扰。为推动解决这个问题,《条例》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选择绿化树种,逐步改良或者更替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树种,均衡合理配置乔木、灌木……”。

为推动解决老城区绿化不足、土地闲置、停车难等问题,《条例》写入了“老城区城市绿化应当采用沿街增绿、沿河扩绿、拆墙透绿、拆违建绿等多点分布方式,增加绿地面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边角地、空闲土地,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林荫停车场绿化遮阴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等条款。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银杏为市树、桂花为市花,《条例》应就‘提高市花、市树种植比例’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因抢险需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由抢险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状,费用由抢险单位负担,我觉得这样的规定欠妥。对于公益性抢险,如社会救援,因抢险单位无经营性收入,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4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高文静、陶明洋等纷纷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大家对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更换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普遍认为《条例》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社会关注的“焦点”,就是人大立法的“重点”。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诸多意见被采纳、吸收进《条例》之中。如对群众关注度高的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更换问题,《条例》用“四道程序”对此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即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再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再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最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因抢险移植树木或挖掘、占用绿地的,《条例》最终明确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单位等具有经营性质的经营主体应当事后补办手续、承担恢复费用,对其他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不作规定。

明晰职责 务实严谨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条例》注重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进行了系统而严谨的设计,做到责任明、条文细、内容实。

“城市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新建居住区在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土地收储少于五亩的城市用地优先用于公园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无论是对城市规划预留绿地面积,还是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无论对不同道路红线宽度规定不同绿地率,还是对于城市内河两侧、老城区段有现状建筑的绿化宽度设置,《条例》规定都明确、具体。

突出“明责”,《条例》明确并细化了城市绿化的各方职责,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其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同时,明确了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对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对城市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突出“严、实、细”,《条例》细化并严格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报批、更改程序,绿线调整程序,绿地用地性质变更程序,绿地建设责任单位责任等,并规定了绿线的调整不仅要审批而且要向社会公布;绿化树种名录的编制、调整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批砍伐、移植一定数量和胸径的树木,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等,都需要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专家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公众反对的不得批准。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报送、审查、施工、竣工后核实作出规定,明确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严格用法规“扣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监管的每一环“责任链”。

突出“问题导向”,对时下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擅自占用绿地、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等问题,《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需临时占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且严格规定了临时占用期限、延期手续、恢复措施、信息公示、罚则,擅自占用或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了禁止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对于古树名木,严禁在距离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行为。同时,规定了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绿化的目的在于利民。相信在“小切口”立法的推动下,有了这部符合信阳实际、具有信阳特色、解决信阳问题的地方新法护航,明日之山水茶都,一定会更加绿意盎然、愈发风采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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