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本报记者 马童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怎么办?如果争执不下呢?
“当然是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官司。”8月12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汪明安说,“群众本来是厌诉的,能解决问题谁都不想多麻烦。”
如今,浉河区人民法院东双河人民法庭辖区的群众可不必为此多麻烦了。一年来,法庭探索试行线上线下诉源治理“三三制”工作法,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带来极大便利。法庭还为此开发出了微信小程序,群众在家里通过手机就可以申请调解和立案,不必跑腿就可以了解各种工作流程并直接联系调解人。
“我们的微信小程序叫‘和谐浉河’。”东双河人民法庭负责人黄志欣说,“群众打开后,可以选择‘我要解纷’进入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流程,然后找到辖区的调解员开始调解。”
黄志欣刚刚调解好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子办得轻松而便捷。
这起欠款案件当事人均在外地,东双河人民法庭秉承着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通过微信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被告表示自己愿意还款但迫于经济压力无法一次性给付完毕,希望分期归还。在黄志欣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直接通过微信予以确认。
黄志欣说:“群众都希望简便快捷解决纠纷,我们也希望问题都解决在基层。在实际调解中要复杂一些,我们还是依靠‘三三制’工作法。”
据黄志欣介绍,“三三制”工作法是指通过村(社区)、乡镇(街道)及县(区)三级三轮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各级部门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涉诉风险的矛盾隐患,也运用该工作法进行分级化解,形成了立体式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将涉诉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防患于未然。
黄志欣说:“很多时候矛盾纠纷都是一些小事,有时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相互不信任导致争执不下。”
村民吴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车辆受损,李某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代为偿还了李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向吴某进行追偿。该案件由被告吴某所在的谭家河乡大桥村村委会进行第一轮调解,村干部知道吴某在外地务工,便电话与其联系开展调解工作,出于对本村村委会的信任,吴某主动向保险公司履行了义务。这起矛盾纠纷的化解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还免除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像这种小纠纷如果早期不能化解,拖到当事人都情绪化对待的时候就很难办。”黄志欣说,“理在中间,讲明事理,当事人还是认理的。”
“三三制”工作法运行以来,共流转案件198件,东双河人民法庭所辖3个乡镇6个专职人民调解员、54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成功调解110件。2023年,辖区内诉讼案件较同期下降12.6%;法庭辖区内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9%,同比上升25.4个百分点;无一发回重审和改判,同期下降3.02个百分点;辖区内案件调撤率为56.7%,同期上升10.2个百分点。省委办公厅对该机制进行专题调研并转发交流,该工作法被市中院、市委政法委、省高院予以肯定,被评为全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被市委政法委作为诉源治理工作的样本在全市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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