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栗瑞)近日,李某在浏览某购物平台时,发现一家名为“某旗舰店”的店铺内有两件商品销售图与自己之前拍摄的照片一样。李某立即与自己的照片进行比对,最终确认该店铺岳某未经允许私自盗用了自己的照片进行商用。为固定证据,李某迅速与当地公证处联系,申请对取得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并依法诉至息县法院。
息县法院东岳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张恒立即与被告岳某联系,发现岳某已经将盗用的两款商品及链接下架删除。岳某声称,由于该店铺一直亏损已经关闭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为尽快促成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张恒现场对岳某进行了普法,向其告知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他人的照片进行盈利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岳某当场承认错误,并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赔偿了李某相关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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