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月)日前,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将一份致敬函和一幅写有“铁肩担道义 曲直明镜鉴”的书法作品送到平桥区法院副院长付巍、民二庭员额法官易松的手中,对平桥区法院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秉公执法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
某集团因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郑州市某号房产被执行查封。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作为案外人,对案涉房屋参与建设,且长期办公,故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当排除执行措施,但经过执行局调查该房屋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遂驳回异议人的请求。原告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不服裁定,向平桥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执异裁定且不得执行该案涉房屋。
此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迟迟未到,承办法官易松电话联系后,得知其在外地不能按时到庭,希望能再次安排开庭。为切实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易松积极与被告及第三人沟通,争取各方同意重新开庭。
再次开庭时,易松通过法庭调查、安排各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易松仔细翻阅各方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经过核查,案涉房产在查封之前,原告与某集团已签订《合作建设某大厦合同》,并自2008年起已合法占有该房产,其对外以占有的方式公示其系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以及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工作,原告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因其完成合作建房合同中约定义务和交付使用,取得了事实上的所有权。某集团利用其建设主体的便利,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未提交原告同意的相关证据材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该院作出判决:原告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就位于郑州市某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得执行该房屋。
判决作出后,易松主动与各方当事人联系,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等进行释法答疑,各方对法官的讲解非常认同,一致决定服判息诉。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