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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供电营业规则》施行——

惠企利民优服务


□本报记者 马童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6月4日,记者走访了相关单位,了解新规施行后将为群众、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契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原《规则》颁布于1996年,是供用电领域影响最大、范围最广的部门规章,对供电营业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有效加强了供电营业管理,建立了稳定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了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为供用电领域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近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原《规则》表现出了诸多不适应性。例如,当时供电管理和营业部门为国家电力工业部(地方为各级电业局、所),具有较强的行政职能;局限于当时的电力供应设施和供应能力,原《规则》对规模用电实施指标调配,表现出较强的指令性、计划性、管制性特征;存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有关内容,如根据《民法典》规定调整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等内容;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各类新用电需求缺乏指导意见,等等。

上述种种,原《规则》明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进一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用电营商环境优化、夯实监管法治基础,2023年国家能源局组织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在充分吸纳国家政策法规、电力标准及成熟实践经验有关业务内容的基础上,对其中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衔接,以及与党中央决策部署、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法规变化及供用电关系调整。

增强人民群众电力获得感

新版《规则》第十条规定: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三相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而原《规则》相关内容为100千瓦,新规容量提升达60%,这一改变直接受益者为众多的小微企业。对照当下用电实际,160千瓦容量既能满足普通居民用电需要,也是小微企业用电需求的实际。如果用户报装100千瓦以上的设备容量,原《规则》要求相关的设备建设和维护费用均由用户承担,已不符合工作实际。新规施行后,相关费用由电网公司承担,契合目前政策要求。据悉,目前,我市共有中小微企业11万多家。此项用电费用的调整,将为企业总计减少支出1亿元以上。

新版《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老百姓关注的“一户一表”“临时电变正式电”的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建设,这意味着老百姓新购住房的用电需求都由电网公司提供抄表、收费、维护等服务,告别开发商或物业代收电费的现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以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也由此前的半年改为3年,这一改动客观上满足了各类生产建设需求。新规要求,临时用电改为正式用电应当按照新装用电办理,这将杜绝一些商品房开发商在交房时直接将居民用电直接接入临时电源的现象,让居民用电安全和用电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新版《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此前规定恢复供电时间则为72小时,时间精减高达2/3。关于此类居民用电权益的保障,还删除了连续6个月不能如期抄表将终止供电等无法规政策依据的条款,只对居民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30日,经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作出中止供电规定。

新版《规则》还对供电企业作出精减业务办理和提高效率的规定,提出压减用电报装业务办理时间和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推广全流程线上办理等要求。明确要求供电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用电相关政策制度、服务标准等,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突出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和担当的同时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电力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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