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政法天地 PDF版阅读

信阳日报客户端

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息县法院

调解化纠纷


本报讯(吕欣)近日,息县法院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当场履行义务。

几年前,李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王某的一处自建房建设工程。在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54517元。期间,王某陆续支付李某部分工程款,剩余38000元未支付。李某索要数次,王某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息县法院。

案件因诉前调解不成,进入立案程序。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尚有可调和的余地,只是对具体的调解方案存在分歧。庭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原告、被告进行调解,向其示明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王某便当场履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