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欣)近日,息县法院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当场履行义务。
几年前,李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王某的一处自建房建设工程。在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54517元。期间,王某陆续支付李某部分工程款,剩余38000元未支付。李某索要数次,王某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息县法院。
案件因诉前调解不成,进入立案程序。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尚有可调和的余地,只是对具体的调解方案存在分歧。庭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原告、被告进行调解,向其示明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王某便当场履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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