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宇环)近日,申请人骆某委托其父亲到潢川县法院,将一面写有“惩恶扬善执行神速 廉洁奉公真诚为民”的锦旗送到执行局,对干警的公正、高效办案表示感谢。
骆某与孙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二人在筹备结婚时产生纠纷,骆某要求孙某退还购房出资款项,孙某拒绝归还后,骆某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孙某支付骆某应得购房款64972元。判决生效后,孙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
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潢川县法院立案查控,未发现孙某有存款、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但查询到其名下有红旗牌机动车一辆。查控完毕后,案件分至干警冷峰。接到案件后,冷峰第一时间与申请人骆某联系,根据骆某提供线索称,目前孙某在信阳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出入浉河区某店铺,但未发现红旗牌车辆。
日前,冷峰前往信阳某店,经过沟通,该店负责人同意向总公司汇报。当日下午,信阳某店负责人电话称总公司回复,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最终,冷峰根据车联系统成功扣押车辆,并短信告知孙某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托运评估拍卖车辆。孙某此时主动联系执行干警,称会履行全部欠款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随后,孙某将全部款项67569元打入法院账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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