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欣)日前,息县法院审理一起“窨井伤人”案件,承办法官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受伤者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一天,王女士在经过某小区门口时掉进一无盖窨井里,造成胸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随后,王女士将该小区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息县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并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该物业公司认为小区门外不属于其管理范围,某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该小区开发公司表示,已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工程移交给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窨井等配套设施负有管理职责。
法官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应属于某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其没及时对无盖窨井铺盖井盖,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散步时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物业公司已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故判令某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赔偿限额及医疗免赔额度范围内对王女士进行赔偿。
最终,息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某物业公司分别赔偿王女士7万余元、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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