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乃栋 苏明明)近日,张某向光山县司法局斛山司法所送来一面锦旗,对调解员公正高效调解表示感谢。
去年12月3日,苏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在事故地倒车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住院,电动车损坏,住院费用约17000元,苏某前期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后期不愿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产生纠纷。
今年3月初,张某到斛山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及时展开调解工作。经走访调查,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的右手小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是苏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苏某在张某住院治疗前期垫付了3000元,后期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多次自行协商未果。
调解员立即联系到苏某,苏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表示认可。苏某称,其前期支付了3000元医药费,之后在与对方沟通赔偿数额时,对方要求太高接受不了,其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好,所以拒绝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
最终,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自愿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苏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瓶车损失修路费、拖车费共计17700元,除去先前支付的3000元医药费,苏某在现场又支付了各项赔偿费用14700元。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