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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存在过失 承担相应责任


商城县法院审理一起骑车摔伤案件

本报讯(吴霄霄)近日,商城县法院审理一女子骑车时,因路面凸起而摔倒,导致颏部假体移位及身体多处受伤案件。

2023年6月21日上午,原告丁某某骑电动车沿G2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大厦附近路面摔倒受伤。事发时,路面非机动车道内有长条状凸起。经有关部门现场确认,该路段属被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职责管理范围。

事故发生后,原告丁某某多次就诊。经商城法院庭审核定,原告的总损失共计2万余元。

原告丁某某在允许通行的路面上骑电动车越过凸起路边摔倒受伤,被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丁某某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商城法院酌定被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80%的责任,原告丁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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