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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非法牟利终获刑


□朱青青

近日,由光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为招揽用户,一些网上购物平台往往会给新用户发放优惠券购物。从事电商的潘某某瞅中其中“商机”,遂想出了购买手机号的方法来牟利。2022年7月份至10月份,潘某某通过微信群购买千余个实名制手机号码,再使用这些手机号码注册账户,领取新用户优惠券及红包,并以优惠价格购买大米、零食等商品后,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客户,从中获取差价利润25394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潘某某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倒卖商品赚取差价,违法所得25394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光山县检察院遂依法将潘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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