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婉钰 梁舒童
近日,一位六旬老人分别向潢川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团队、执行局送来书法赠言,称赞潢川县法院为民办实事的工作实效。
2015年2月,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33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周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潢川县法院。因周某某在外地,委托其父亲周某军代为递交诉状。因周某军系听障人士,法官耐心地用纸笔与其沟通,为其提供贴心的诉讼服务,并成功立案。
开庭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采用写字方式与周某军进行沟通。经审判,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周某某欠款3300元。
判决生效后,案件执行承办人通过多方查询,找到被执行人家属,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最终,王某某打款至法院账户偿还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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