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惊雷 李亚蕾)为进一步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光山县检察院与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商小贩、临时摆摊贩卖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认真考量处罚对象的主观过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作出与过错行为程度相适应的处罚处理。对当事人,尤其是小微经营主体过错较少或轻微的,一般应依法依规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让“无过错不处罚”“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成为常态;对于为谋取高额利润,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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