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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告五儿女,赡养难题如何解?


□左强

近日,罗山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今年84岁高龄的王老太,育有三子两女,其丈夫在30多年前因病去世。王老太原先健康情况尚可,每月能领取到遗属抚恤金1000元左右,能够独立生活,就没有要求儿女们承担赡养义务。近年来,王老太健康情况逐渐变差,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在赡养问题上与5名子女产生分歧。无奈之下,她将5名子女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子女们按月支付自己的赡养费,包含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案件争议较大,原告多名子女又远在外地,案件当事人未能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审理程序。

因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杨前国在受理此案后,立即到老人家中调查案情,与其子女取得联系,第一时间确定开庭日期,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考虑到老人次子和三子远在外地,法官采取网络开庭的方式多次进行调解。

开庭期间,原告长子称自己独自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长达5年之久,如今自己已经年过六旬,身体情况较差,无力再单独承担赡养义务。母亲实在于心不忍,想雇佣其他人照料自己,于是便向其他子女索要护理费等费用。

原告次子、三子称,此前父亲去世后,遗产全部分给了大哥,两人虽未分得任何家产,但仍然对母亲尽到了相应赡养义务。此前兄妹5人约定,每人每月给母亲200元作为生活补贴,他们两人每个月将钱转入其二姐(被告二)卡里,由其二姐转交给母亲。此外,他们为母亲多次报销医药费开支,在其未提供相应医疗票据时仍向其转账,也经常给母亲打电话嘘寒问暖,不存在未尽赡养义务。他们认为是大哥将母亲的钱花光后,打着赡养的旗号,向其他兄弟姐妹索要财物。

原告的两个女儿称,作为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对此无异议,愿意承担赡养责任。

为进一步维系原告及五子女之间的亲情,在进行二次开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杨前国仍不放弃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原告的次子、三子提出赡养方案,由每位子女轮流照料原告两个月,照料期间的生活费由照料人自行承担;如原告住院看病,除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费用由被告5人均摊。但老人子女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失败。

于是,在综合考虑王老太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当地的经济水平、5名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后,法官当庭作出判决,2023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原告长子)继续照料原告,其余4名子女分别给付原告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护理费及生活费2700余元;被告五子女从2024年1月1日起依次轮流照料原告两个月,照料期间的生活费由相应照料义务人承担;如被告五子女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赡养义务,则轮流时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护理费及生活费共计4500余元;如原告王老太住院看病,除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费用,凭正规医疗费发票由被告五子女平均分摊。

考虑到案件争议较大,兄弟间对立情绪明显,杨前国积极与原告及多名被告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后,5名被告均认可赡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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