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宇环)为加快刑事案件审判进度,确保今冬明春社会治安秩序平稳,结合刑事案件集中审判月活动要求,12月25日,潢川县法院集中审理两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2年3月23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驾车窜至潢川县谈店乡街道金源石化加油站附近,趁谈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入室盗窃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戒指。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又进入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和二三百元硬币。案发后,盗窃的黄金项链和戒指已追退被害人谈某某,被告人冯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8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8月29日起,被告人黄某某连续多天在潢川县经济开发区某超市购物时进行盗窃。2023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某超市9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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