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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道路运输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今年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我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9月28日,罗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12328交办件进行调查。乘客投诉称,豫ST2xxx号巡游出租车司机贺某某在9月28日18时许,载客从信阳高铁东站到罗山县,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贺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10月3日,平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12328交办件进行调查。乘客投诉称,豫STBxxx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在9月29日18时,拒绝拉载从台北城上城小区到世纪城小区的乘客,而选择拉载到浉河区十三里桥乡的乘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平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王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9月30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淮滨县西大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谷某某驾驶豫SJxxxx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出行快车软件载客,从淮滨县某诊所前往淮滨县上善若水温泉假日酒店,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谷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整理: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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