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界定,法人单位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者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够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家庭。
2.其他个体经营户(无证照)未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但是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但是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者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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