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传仁 符淼
日前,淮滨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建超接到了申请人张某的电话。张某高兴地告诉李建超,她已经收到前夫的转账了。至此,一场持续4年的离婚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13年2月,淮滨县张某与王某相识,不久便步入婚姻的殿堂。2014年10月,二人孩子出生后,夫妻俩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后来干脆分居。
2019年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1年2月,王某再度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与张某离婚,婚生儿子由他抚养。而此时,张某的精神出现了问题,一度入院治疗,光医疗费就花了3万余元,都是其父母垫付的。2021年3月,张某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向其支付医药费等。
夫妻互诉,对簿公堂。法院决定将双方诉求合并,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21年3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王某向张某给付一万元。张某不服,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
2021年5月20日,信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一审判决生效。张某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判决准确,于同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这样的结果让张某倍感愤懑和委屈。2022年年初,在淮滨县检察院组织的一次普法宣传活动现场,张某得知自己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很快向该院递交了申请监督材料。
淮滨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展开调查,发现了3个关键点:一是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审法院认为张某婚后住院是婚前已患疾病复发导致,花费的医疗费让王某来承担不合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分担。二是原审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过分居证明,已对债务等问题进行了约定,但这个分居证明是张某的弟弟和王某的哥哥签署的,张某本人并没有委托其弟弟代理实施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张某当时处于发病治疗状态,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本案分居证明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张某是无效的,原审确定的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存在法定监督情形。”在该案的分析讨论会上,李建超说。2022年3月,淮滨县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2022年6月,原审法院举行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同年7月,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淮滨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到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近日,原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意张某、王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王某自愿给付张某1.5万元,用以分担其医疗费、帮扶其生活。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