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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道路运输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接上期)

案例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运车辆案

2023年8月14日,光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光山县十里高速公路路口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发现郭某某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豫SXxxxx小型经营性道路客运车辆,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郭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8月28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淮滨县火车站前广场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豫SPxxxx小型轿车招揽、搭载乘客从淮滨县王店乡前往淮滨县火车站并收取乘车费,正在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王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8月23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淮滨县S337辅路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豫SKxxxx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出行快车软件载客从淮滨县滨城商业中心前往淮滨县西亚美悦城,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王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2023年8月2日,浉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浉河区北京路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赵某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但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浉河区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赵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整理:董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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