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军
为保护生态环境,固始县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在此期间,固始县境内史河、灌河水域禁止非法捕捞行为。
2023年3月张某、周某在史河河道内使用禁用的电子捕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场查获。
固始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固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周某非法电鱼的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还造成水域生态环境破坏,遂向固始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要求张某、周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固始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9月11日,在办案检察官的监督下,张某、周某将一万多尾鱼苗放流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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